退費原則
- 教務處可依報名人數(或其他特殊情況),決定是否開課;如不開課,將退回所繳之學分費及學雜費。
- 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選者,退還已繳學費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任何費用。退選需在期限內完成;逾期者不予受理。
學分授證
- 於修讀期限內修滿規定之學分,缺曠課未超過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由教務處發學分證明。
- 若修課十年內通過本校碩士班(除道學碩士與跨文化研究碩士以外之科別)入學考試後,可申請轉抵學分,經審核通過後予以承認;但轉入碩士班的學分,最多以該學科畢業總學分的五分之一為限。
表單下載
- 「停休申請表」PDF
相關法規
「華神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福音神學院 碩士班先修課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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