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 周學信

罪人唯獨因信稱義、唯獨在基督裡稱義,這是潘霍華神學觀的中心要旨。潘霍華深深擁抱路德的主張,認為稱義──就是唯獨信心、唯獨恩典、非靠功德的稱義──是使教會屹立不搖或衰敗崩解的核心教義(注1)。對路德來說,稱義可看作(1)全然為基督與其公義,(2)為我們好,並透過赦罪將基督的義歸給我們,(3)憑信心接受神的饒恕,不是因此我們就身居新位,而是要緊緊抓住慈愛的應許,(4)瞬間發生、而非慢慢累積,(5)因神的饒恕,使我們生命得著更新,(6)在終結老我的律法與帶來新生命的福音間做出適當區分(注2)。我撰文的目的是要探討潘霍華的稱義論。潘霍華這位信義宗出身的子弟堅信因信稱義,這也是其神學觀的基礎要義。他師承路德的基督論(Christology)和倫理道德都是因信稱義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潘霍華極為看重「唯獨基督」(Solus Christus),其神學架構、分類項目皆源自路德的稱義論,如律法與福音、罪、良心、神的公義、恩典、信心、自由和成聖等的觀念,當然還有耶穌基督。

   「所有基督徒生命的起源與精髓,都在罪人唯靠恩典稱義當中完美實現,這也是宗教改革運動所宣揚的。這無關一個人的本身(pers se),而是我們在此事件中是怎樣的一個人,使我們能夠深刻理解基督徒的生命為何。人類的寬度與深度,全部集結在這一時刻、這一瞬間。」(注3)

就在這事件當中,人類從此可以自由地為神、為人而活。瑟伯格(Reinhold Seeberg)評論潘霍華的博士論文《聖徒相通》(Sanctorum Communion)時寫道:「他正試著為自己爭取一席之地。」(注4)潘霍華向他的教授──如哈納克(Harnack)、霍爾(Holl)和瑟伯格──分享了立敕爾派(Ritschlian)對形而上學的反對。在柏林讀書的時候,潘霍華並不願意藉著貶抑真實的經驗而來宣揚上帝。然而,他終究不得不相信,他的老師們只能藉著否認上帝來肯定這個世界。結果造成因信稱義的教義遭受蒙蔽。因此,潘霍華在定義自己的路德主義時,並不與其柏林大學信義宗教授霍爾和瑟伯格為盟。瑟伯格指控路德除了認為聖經和信心為滿足人類心靈需求之必要以外,也將信仰體驗視為「真理的準則」(canon of truth)(注5)。

潘霍華不滿霍爾將路德的信仰解釋成良知的信仰(religion of conscience)。霍爾說明路德的稱義(啟示)最終存在人類的良知裡,但良知不僅模糊且具爭議性,任何神學理論無法將「心理主義」(psychologism)作為基礎。對潘霍華來說,稱義發生在與基督本人相遇的當下。潘霍華因為堅持神使人稱義不是因為良知,而是神透過道成肉身基督在教會的顯現,直接感動人,而與霍爾決裂(注6)。神與人這樣的相遇把稱義帶入內在自我證明的層面。潘霍華不斷重複使用路德的話cor curvum in se—將心轉向自己 – 來描繪罪人圍繞著自己的回轉是徒勞無益的(注7)。

神使罪人在耶穌基督裡稱義,潘霍華對神這番作為深深著迷。其著作《追隨基督》(Discipleship)的要旨,就是要重新找回恩典,也就是宗教改革運動所主張的唯獨在耶穌基督裡因信稱義。關於路德的唯靠恩典稱義,《追隨基督》在開頭第一章也持續抨擊偽路德派(Pseudo-Lutheran)的錯誤思想和斷章取義。

「擴大」耶穌基督身上所承攬使人與神分離的罪,就是強調基督裡的神的恩典。唯有此恩典能使人稱義,罪人在神面前得以改變,都是恩典所致。罪人在神話語中與神的恩典相遇時,就會被轉化成為新造的人。潘霍華說:「稱義是新人的新造。」(注8)所以,對潘霍華而言,稱義必定是看作「使成為義」(注9)。麥葛福(Alister McGrath)遂直言:「路德並沒有將稱義和成聖的區別與後來出現的新教教義連在一起。」(注10)早期的路德承襲聖奧古斯丁修會與多瑪斯主義之傳統,認為神確實使信徒成義;但是自1518年後期,路德便稱神不單視罪人為義人,而是神「從我們自身之外(extra nos),透過在基督裡」(注11)使罪人成為義。罪人被宣告為義,基督的義就被歸到罪人身上。這分宣告後來被稱作「法庭的稱義」,因為這樣的法庭語言通常將神視作法官,宣判信徒無罪。對路德來說,善行與罪人的稱義無關,但基督徒之所以做好事,是因他成為新造之人後所結的果子,他裡面的基督會使他行得正。稱義──從屬亞當的人轉為屬基督的人──使破碎孤立的心恢復成為上帝神聖的心意。無論稱義或成聖,都來自同一源頭,就是那被釘十架的耶穌基督(林前一2、六11)。

廉價的恩典

    對潘霍華而言,「廉價恩典」此一概念的實行,會使人無法正確認識因信稱義(the Christ event基督事件:死、復活、升天、聖靈降臨、救贖)。廉價恩典基本上是「用來認可與證實這個世界」,也是人類創造出來解釋和操控這世界的方法,「罪得赦免是一般性真理(general truth)」(注12),而且「只有罪得赦免,罪人沒有稱義」(注13)。罪得到權力,可以不被挑戰,罪人則繼續受罪的掌控,至終孤立無援、無法稱義,只能靠自己自稱為義。這樣的稱義沒有源頭,只好回頭再跳進律法主義。不用艱辛行善來使自己稱義,只要靠著自己的恩典原則來饒恕自己使自己稱義。這般「饒恕」的唯一代價,就是宣告放棄我們能永遠與罪分離的夢想!潘霍華抨擊「同時是義人和罪人」(simul iustus et peccator)教義的濫用,因為它讓耶穌基督在上帝裡的恩典成為犯罪的許可,而非讓人因著豐盛的赦罪之恩,催逼人付代價成為門徒。恩典廉價化會創造一種屬靈環境,使作門徒與全然順服不再是基督徒生命之必要。最終「使世界的罪人稱義,變成使罪和這世界成義」(注14)。在神百姓的歷史中,恩典與饒恕又再次變成世界運行的預設前提,而非對罪人所作的寶貴宣告,其結果非常可怕──重價的饒恕恩典變成廉價的許可恩典。

「廉價的恩典」是人類企圖用來脫離罪的轄制,但無須真正脫離犯罪的心態;用來免去審判,但無需真心悔改;用來作為我們行事為人與世界價值觀的慰藉,不用真的尋求神到底是誰。「廉價恩典」讓「世界」按照自己的律法、教義和信仰維持不變,最後,恩典變得毫無意義,因為它只證實我們罪的存在(注15)。各種形式的「廉價恩典」,變成個人犯錯的藉口,使教會和神學世俗化(注16),也把基督錯當為「文化中的基督」(Niebuhr, 54-55)。這些形式都是走在「好走的大路」上(太七13~14)。

廉價的恩典會迷惑人心,因為它看來像是真心誠意要貫徹活出唯靠信心稱義的所有內涵。在廉價恩典的面具下,信心是順服的預設前提,那份順服是真的順服,因為它並沒有企圖要掙取救恩。擁護廉價恩典的人並非放蕩不羈的自由派人士,他們不會說:「既然我已因著信心稱義了,所以我可為所欲為。」相反地,他們會說:「既然我已因著信心稱義,就不會假裝自己變成另一個人,仍然作我自己──一個唯靠恩典被救贖的罪人;我會停止以順服來賺取律法主義的積功成義(work-righteousness),並放棄對更高層次之公義的傲慢渴望。憑著對恩典的喜樂與感恩,等候主再來的這段期間,我會在創造的秩序(orders of creation)中謙卑地服事神。」廉價恩典的擁護者都是誠摯且講求道德的信徒。

但他們所相信的並不是神。對他們來說,恩典的原則已變成「神本身、恩典本身」(注17)。那份使人成義的信心,是靠恩典得救之原則的信心,而不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恩典的原則,取代了神在基督耶穌裡的存在。諷刺的是,那些所謂相信純「恩典」的「信義宗」(Lutheran)擁護者,歸根究底認為耶穌其實並沒有以任何真實形式存在這裡,而是一直在天上與神同在。他們對神的定義,並未包括耶穌的在世生活與死亡,乃是神以一種抽離世界的狀況存在,也就是耶穌升天回去的地方。耶穌的升天確立了神與世界之間的真實界線,只有等到最後一日,世界才能到達彼岸,神的國才會真正降臨。

透過「善工」,得救贖也是信奉「廉價恩典」的一特殊觀點。潘霍華認為,相對於「廉價恩典」,「重價恩典」仍是恩典,但無法透過「善工」來賺取(注18)。然而,他愈多談論門徒的代價(他認為門徒的代價與恩典密不可分),愈發現更需要清楚區分「作工」和「作門徒」間的差異,並且須強調恩典的角色。潘霍華極力推崇順服的重要性,也就是奉獻自己作基督的門徒,這點看起來似要以「善工」來交換恩典,也彷彿使「唯獨恩典」的教導受到質疑。潘霍華卻申明:「比起其他關於作工的命令,廉價恩典的說法反而領更多基督徒走入歧途。」(注19)潘霍華對於作門徒的重視,並非是在強調「作工」。鑒於「作工」屬於「廉價恩典」的範疇內,人們認為那是憑自己能力可能做到之事,或做自己擅長的事,為要贏得救恩的保證;作門徒,則先從承認「我們能作的都是徒然」開始(注20)。潘霍華看見恩典與作門徒處在一種相互矛盾的關係中:「那是恩典,因為付上了極大的代價;因為要付上極大的代價,所以那是恩典。」(注21)如果「代價」在潘霍華的觀點裡不是恩典的先決條件,也許就能換個角度說,一個人作「工」直到發現那些工都是「徒勞的」,因而提升他對恩典的開放,而對恩典的開放意味著走向作門徒之道。

就潘霍華的觀點,「廉價恩典」能幫助人類向神「買時間」,並且「利用」恩典作為逃避在基督裡與神相遇的手段(注22)。結果恩典是以神兒子的死作為代價,將人自由選擇遠離神的後果──也就是罪──一筆勾銷,並且使我們的那份自由不受質疑。潘霍華認為,這種恩典的說法否定了身為基督之耶穌的死與復活的本質,也就是道成肉身(注23)。神聖的道成肉身來到「世界」,是針對那自我主張反對神的罪惡「世界」而來,就此而論,恩典即可視為與「世界」對立(注24)。潘霍華說:「神對愛世界的人的愛是無庸置疑的。」(注25)並且「神與這世界的賜予是互不相容,因為世界的美好事物會企圖收買我們的心。」(注26)但神道成肉身成為耶穌基督,為要堅立受造物,使萬物恢復其「真正的生命」(注27),亦是「其受造物不加質疑地接受創造主的恩賜」(注28),使受造物在地上能有其一席之地(注29)。葛蘭莫(Christian Gremmels)看見潘霍華追隨著路德的神學論述,並作出總結:「因為我們白白從神接受了義,因此我們能夠在人群中行義事。」(注30)葛蘭莫註記,潘霍華在教會掙扎的那幾年裡,看見信義宗教會已喪失其核心精神,也就是失去與稱義的連結,不再行公義之事。「失去了『因為──所以』產生了『假如──為什麼』:也就是如果我已經被稱為義了,那我幹嘛還要做些什麼呢?」(注31)當然,這也是廉價恩典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待續)

注釋
  1. Martin Luther, “Smalcald Articles”, The Book of Concord: the Confessions of the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ed Robert Kolb and Timothy J. Wengert, trans Charles P. Araus et al.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0), 301.
  2. 這幾點我要感謝Uuras Saarnivaara, Luther Discovers the Gospel (St. Louis: Concordia, 1951), pp. 9-13。
  3. Ethics. Dietrich Bonhoeffer Works, Volume 6. Translated by Reinhard Krauss, Charles C. West, and Douglas W. Stott.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5), 146. (DBWE 6, 146).
  4. Dietrich Bonhoeffer Werke, 17 vols., ed. Eberhard Bethge et al. (Munich: Chr. Kaiser/ Gütersloher Verlagshaus, 1986–99); translated as Dietrich Bonhoeffer Works, 17 vols., ed.Victoria J. Barnett et al. (Minneapolis, MN: Fortress Press, 1996–). DBW, Vol 9, 175.
  5. Wolf Krotke, “Dietrich Bonhoeffer and Martin Luther,” in Bonhoeffer’s Intellectual Formation, edited by Peter Frick, (Mohr Siebeck: 2008), 54.
  6. Act and Being: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 and Ontology in Systematic Theology. Dietrich Bonhoeffer Works, Volume 2. Edited by Wayne Whitson Floyd, Jr. Translated by H. Martin Rumscheidt.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6.), 141.
  7. Michael P. DeJonge
  8. Discipleship. Dietrich Bonhoeffer Works, Volume 4. Translated by Barbara Green and Reinhard Krauss.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01), 260. (DBWE 4:260.)
  9. Wolf Krotke, “Dietrich Bonhoeffer and Martin Luther.” In Peter Frick edited Bonhoeffer’s Intellectual Formation, (Tubingen, Germany: Mohr Siebeck, 2008), 71.
  10. Alister McGrath, Iustitia De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227.
  11. Krotke, “Dietrich Bonhoeffer and Martin Luther.”, 71.
  12. DBWE 4:45.
  13. DBWE 4:46.
  14. DBWE 4:105.
  15. DBWE 4:46.
  16. DBWE 4:49.
  17. DBWE 4:40.
  18. DBWE 4:52-3.
  19. DBWE 4:59.
  20. DBWE 4:53.
  21. DBWE 4:52.
  22. DBWE 4:264.
  23. DBWE 4:47-8.
  24. DBWE 4:52.
  25. DBWE 4:109.
  26. DBWE 4:196.
  27. DBWE 4:47, 67.
  28. DBWE 4:199.
  29. DBWE 4:277.
  30. Christian Gremmels, “Rechtfertigung und Nachfolge. Martin Luther in Dietrich Bonhoffers Buch ‘Nachfolge’,” in Dietrich Bonhoeffer heute Die Aktualitat seins Lebens und Werkes ed. Rainer Mayer and Peter Zimmerling (Giessen: Brunnen, 1992), 89.
  31. 出處同上,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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