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學者、澳洲Ridley College教務長邁克爾.伯德(Michael Bird)


支持保羅新觀的理由

第一,保羅新觀對保羅書信進行了歷史性的解讀,把這些書信從中世紀和改革宗神學的解讀中區分出來。換句話說,書信中的內容是為第一世紀關於猶太人身份、飲食規條、偶像崇拜和聖潔的問題進行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而不是像改革宗那樣辯論關於歸算的義(imputed righteousness),或被動與主動的服從。保羅更像一世紀的猶太人,而不是十六世紀的改革家。

第二,保羅新觀表明,古代猶太教中的「救贖」思想不能被簡化或貶低為猶太律法主義。想一想,在舊約中,出埃及記在西乃山之前,上帝頒佈律法給被救贖的人,而不是為了救贖被揀選的人民。揀選和出埃及在頒布律法之前—聽起來像是「聖約律法主義」 (covenantal nomism)!再者,某些文本如死海古卷,更是明確的強調上帝的憐憫:

至於我,如果我跌倒,上帝的憐憫將成為我永恆的救贖。如果我因肉體的罪而搖動,將因神永存的公義我能稱為義…祂會以祂的恩典挽回我,祂會以祂的憐憫使我稱義。祂會以祂真理的仁義和偉大的良善審判我,並赦免我所有的罪。祂會以公義洗淨我𥚃面所有的不潔和後代的罪。(1QH 11.11-12)

此外,我們從《禧年書》(the Book of Jubilees)、羅馬史學家塔西陀(Tacitus)和使徒行傳十至十一章中得知,猶太人非常在意外邦人的污穢和偶像崇拜,並害怕被污染。

第三,保羅新觀對保羅的某些文本提供了合理的理解。如果你讀加拉太書和羅馬書,重點似乎是外邦人,並不是為了作基督徒而成為猶太人。上帝拯救外邦人,本乎恩,也因著信,而不是受割禮、守飲食規條和律法而皈依猶太教。在羅馬書二章25至29節,猶太人的身份,即盟約的成員身份,歸算給外邦人。如果外邦人是從聖靈生的,並且行善,上帝會判斷他們是猶太人。

在羅馬書三章28至29節,因信稱義的對立面不是律法主義,而是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注意經文中「難道」這個詞。保羅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難道上帝只是猶太人的上帝?這是保羅新觀所關注的。

在加拉太書三章13至14節,基督為什麼而死?「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是的,但為什麼基督「為我們」被咒詛?是為了我們可以上天堂,以致我們可以與上帝和好?不,聽聽保羅怎麼說:「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保羅的回答是關於立約和救贖歷史,不是為了我的靈魂,而是為了接納外邦人進入屬神的「亞伯拉罕的後裔」,這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被詛咒的原因。

或者想想以弗所書的結構,在以弗所書二章8至9節中,我們有一個深刻的得救確據,即本乎恩,也因著信,而不是出於自己。但請注意以弗所書二章和三章的其餘部分,上帝已經拆毁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敵對的牆,並使外邦人在基督裡成為猶太人的共同繼承人。我們在加拉太書二章11至14節中看到保羅新觀的最具說服力的觀點,即所謂的安提阿事件。𥚃保羅說把種族區別引入教會是異端邪說,不能讓任何人感到次等,沒有人被要求坐在公車的後面,我們不能說「平等但分開」(qual but separate)。

我們不能只選擇聖潔而不選擇團結,我們不會說如果您的皮膚是這種顏色,或您屬於這個部落或族群,您就更接近上帝。地位和權力的象徵被十字架抹去,以支持新造的平等。我想說,「稱義」遠遠超過神將基督的義歸於我們。稱義就是上帝在新約中創造了一個具有新地位的新子民,作為新時代的預示。這對我們今天的教會來說,保羅新觀的理解是具獨特性和警告性的!

回應反對保羅新觀的批評

但是對保羅新觀的批評仍有許多,我們可以說很多來反擊。首先,說猶太教內根本沒有律法主義是不完全正確的。雖然恩典在猶太教確實無處不在,其功效和互惠的範圍也是如此(關於這一點可參考John Barclay的表述)。因此,猶太文學在上帝恩慈的救恩條件之性質、範圍等各方面都是多樣化的。我在讀博士期間抓住了這一點,我在斐洛(Philo)的《論犧牲》(De sacrificiis) 中發現了一個有趣的陳述。在那裡斐洛與他認識的人討論那些認為自己值得上帝眷顧的人。斐洛寫道:

雖然他們承認至高者是好事降臨在他們身上的原因,但他們仍然說他們是應得的,因為他們是謹慎的、勇敢的、有節制的、公正的,所以他們可以因此受到上帝的尊重並獲得他的恩惠……摩西斥責那些人說:「恐怕你心𥚃說:這貨財是我力量,我能力得來的。你要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因為得貨財的力量是他給你的,為要堅定他向你列祖起誓所立的約,像今日一樣」(申八17)。(Philo, Sac. 54-57 [Yonge])

這段話假設有一些猶太人,至少在亞歷山大,他們認為他們確實應得上帝的祝福,而其他像斐洛這樣的人堅持認為他們無法獲得這樣的祝福。這表示我們在猶太教中面臨著關於救贖及其應得的各種概念。一些人強調恩典,另一些強調行為,也有一些則強調兩者之間的調和。

如果猶太團體強調一個人必須做什麼才能得進神國、誰才是真正的猶太人、誰是背道者,或者局外人如何成為局內人;那麼你可以非常強調行為,或者做點事以確保「得救」。在一些猶太社會背景下,即使對救贖的神聖主動性表示肯定,但也可能會非常強調行為表現。

這正是我們在使徒行傳十五章1至5節和羅馬書四章4至5節中所發現的,猶太基督徒相信外邦人必須遵守律法才能得救,而保羅排除了任何以救恩為基礎的行為。其次,救贖不能被簡化為「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是的,將外邦人包括在內對保羅來說是個大問題。但如果那是真正的問題,保羅可以引用約拿書或創世記的某些經文,或以賽亞書中關於外邦人湧入錫安敬拜上帝的部分來做解釋。保羅並不需要以十字架的話來證明神憐憫外邦人。所以,問題不僅僅是排斥外邦人,而是以色列和外邦人都在亞當𥚃,都在罪的權勢之下,都需要被救贖。這表示罪和定罪的問題,基督就是答案。而解決方案就是,把以色列和外邦人從惡者手中救贖出來,達成教會合一。換句話說,我們與神縱向的和好,會產生橫向的和好。這就是賴特(N.T. Wright)稱在末世論和盟約方面的因信稱義。但有時,保羅新觀的倡導者過於狹隘地關注橫向或社會方面。

結論

保羅新觀試圖在第一世紀的猶太教背景下閱讀保羅,考慮到當時教會面臨的種族問題,關注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和不潔,關注盟約的主題,並從歷史上思考保羅論述的意涵。保羅新觀的要點是有見地的指出:因信稱義就是因信團契(Justification by faith means fellowship by faith),重要的是恩典而不是種族!

上帝的計劃是一個更新的以色列將改變世界,以色列將成為外邦人之光,因此猶太人和外邦人,在基督𥚃一同得蒙救贖,也將平等地成為弟兄姐妹,一起敬拜,並透過聖靈和他們對上帝的愛連結在一起。

(編註:本文為2021年11月1日華神戴紹曾博士紀念講座「21世紀保羅面面觀-爭議中的使徒」第二堂專題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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